一、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全面实施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并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2019年第28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出台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八个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出台目的及意义
到2022年底,全面实施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按时完成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建设绿色生态、节能高效、管理先进、安全稳定的矿山企业,实现本溪市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本溪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资源保障。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8个专项行动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通知》主要包括以下8个行动:
(一)开展矿业权控增减存专项行动(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1.控增。严格矿产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强化矿种差别管理。我市有探矿权124个,满足矿产资源规划和采矿权准入条件可以转采的28个,主要是:招拍挂取得的探矿权的5个;取得划定矿区范围的15个;采矿权设置外围探矿权的8个。暂不予转采的探矿权96个,主要是:国家投资勘查项目15个;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的10个;涉及青山保护禁止和限制开发区的71个。
2.减存。我市共有采矿权242个,针对违法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无正当合法理由,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资源枯竭;在各级各类保护区内且无法避让的矿山一律关闭,拟关闭采矿权79个,拟将61个采矿权整合成26个,最终保留121个,确保到2022年底采矿权数量减半。到2018年底,全市非煤矿山缩减到210个,2020年底继续缩减到180个,到2022年底全市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121个。
(二)开展矿业结构优化专项行动(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1.强化矿种差别管理,鼓励铁矿大矿规模开采,限制小矿发展。鼓励省内紧缺矿产资源(金、银、铅、锌、钴、钨、磷等)、市内优势保留矿产资源(硅石、方解石、熔剂用石灰岩、制灰用石灰岩、辽砚用页岩等)的勘查开发利用。
2.提升大中型矿山比例,优化矿山规模结构。坚持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床的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避免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到2020年底,本溪市大中型矿山比例由15%提高到25%,到2022年底提高到30% ,全市非煤矿山均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3.对于应统一开采的矿床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的;相邻矿山之间安全距离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小矿集中矿区的实施整合。
四、落实措施
1.组织措施。市政府成立“五矿共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协调全市的“五矿共治”行动。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8个专项行动,由牵头单位分别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专项行动方案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分工,强化牵头责任,落实配合责任,确保治理任务目标如期完成,包括由市责任资源局牵头的4个、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的2个、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的1个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的1个共8专项行动。
2.政策措施。根据矿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中“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执行。
五、执行标准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中“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执行。
六、实施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环保、安全、能耗、标准等刚性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绿色、循环、安全、生态矿山产业。
2.坚持控增减存。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严控增量,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存量。
3.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非煤矿山安全与环境等突出问题,统筹施策,精准发力,完善政策制度,理顺体制机制,实施综合治理。
4.坚持改革创新。着眼推动非煤矿山绿色、安全、节约、和谐发展,强化顶层设计,注重源头治理,积极推动管理理念创新、制度机制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提升非煤矿山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5.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政策先行、依法行政,科学制定非煤矿山准入、延续、退出、审批等政策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严格依法实施全要素、全流程监管。
6.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实现政府善治、部门联治、企业自治的良性互动。
七、注意事项
根据发证权限,市、县(区)主管部门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严格控制矿业权准入,严格执行矿业权退出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确保到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五矿共治”的目标任务。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