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划、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依法履行环保验收程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自2018年10月至2022年底,共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8年10月至12月)
1.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前
2.严把非煤矿山环境准入,新建的非煤矿山应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满足规划环评及产业政策、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排放达标、选址及布局等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前
3.各县(区)向市自然资源局上报列入专项整治工作的矿山清单。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4.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提供的矿山清单确定专项整治工作对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
1.各县(区)全面落实非煤矿山治污专项行动工作主体责任,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前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逾期不整改的,由各县(区)和市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证,依法关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2.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历史遗留的,治理数量达到70%以上,治理率达到可恢复治理面积的30%以上;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3.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划、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4.正在生产的矿山,必须环保手续完备,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场尘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5.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依法履行环保验收程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6.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矿山扬尘污染状况持续改善。定期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矿山企业及周边开展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1.清理在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的非煤矿山,做到应退尽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保护区相关管理部门,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2.全面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场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的沟通协调、上传下达事宜。
(二)压实工作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牵头部门,统筹组织推进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又要通力协作;各县(区)政府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行动。
(三)严格责任追究
市政府督查室、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对专项行动中推进不力、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四)注重与论宣传
要积极协调各级主流报刊、电视台、电台和门户网站,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不断丰富新闻报道的形式和内容,要注重培植、挖掘和总结专项行动的典型做法和特色活动,为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与论氛围,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