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2014年7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了便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查批准这一《条例》,特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深化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强化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管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水利行业的新要求。依法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应有的功能和效益,对于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溪市地处辽宁东部山区,水资源较为丰富,境内河流密布,有大小河流200余条,水资源总量为3256亿立方米,是辽宁省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多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水利建设投资力度,加快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步伐。全市现有大中小型水库36座、水电站60座,建成河道堤防745公里,地下水取水工程402个、农村饮水工程1066处、灌溉工程1192处,水土保持治理工程2224处,初步形成了防汛抗旱、农业灌溉、城乡供水、水力发电等较为完整的水利工程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遇到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明确、机制不完备、范围不清晰等诸多新问题。因此,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制定一部切合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二、本《条例》的制定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了立法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根据相关上位法,结合我市实际,从形成初稿开始,历经十几稿的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期间,先后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学习借鉴了外地经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草案内容,使草案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更符合我市的实际。
市政府于2014年5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初审后交法制委进行统一审议,法制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了省人大法制委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7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经过第二次审议,通过了这个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界定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并对水利工程的含义作了具体界定。
(二)关于本《条例》的立法依据
本《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的主管部门。
乡镇、街道办事处水利站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保护。
自治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选聘的村级水管员负责所在地水利工程的巡查。”实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水利站、村水管员三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