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全面实施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并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2019年第28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出台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八个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出台目的及意义
从现在开始到2022年底,全面实施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按时完成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建设绿色生态、节能高效、管理先进、安全稳定的矿山企业,实现本溪市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本溪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资源保障。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8个专项行动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通知》主要包括以下8个行动:
(三)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重点,以防范遏制事故为目标,大力实施“四个一批”工程(达标保留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做大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到2022年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落实措施
1.组织措施。市政府成立“五矿共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协调全市的“五矿共治”行动。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8个专项行动,由牵头单位分别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专项行动方案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分工,强化牵头责任,落实配合责任,确保治理任务目标如期完成,包括由市责任资源局牵头的4个、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的2个、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的1个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的1个共8专项行动。
2.政策措施。根据矿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中“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执行。
五、执行标准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中“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执行。
六、实施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环保、安全、能耗、标准等刚性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绿色、循环、安全、生态矿山产业。
2.坚持控增减存。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严控增量,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存量。
3.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非煤矿山安全与环境等突出问题,统筹施策,精准发力,完善政策制度,理顺体制机制,实施综合治理。
4.坚持改革创新。着眼推动非煤矿山绿色、安全、节约、和谐发展,强化顶层设计,注重源头治理,积极推动管理理念创新、制度机制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提升非煤矿山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5.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政策先行、依法行政,科学制定非煤矿山准入、延续、退出、审批等政策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严格依法实施全要素、全流程监管。
6.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实现政府善治、部门联治、企业自治的良性互动。
七、注意事项
根据发证权限,市、县(区)主管部门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严格控制矿业权准入,严格执行矿业权退出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确保到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五矿共治”的目标任务。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