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们的种种质疑和担心无疑有充分现实依据。
单纯从理论角度看,将“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归为“公共利益”并非完全不合理:其资金原本来自公共(纳税人资金);更重要的是,国家机关并非商业性的私益牟利机构,而是纯粹的公共服务部门——它的这种性质甚至比学校、医院等其他公共部门更为纯粹。既然如此,学校、医院的建设都属于公共利益,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当然也应属于公共利益。
在此背景下,公众依然强烈质疑和担心它的公共利益性质,那只能说明,在现实层面,一些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已大大背离其原本应有的公共性质,被严重地私化、异化。除了上面提到的“培训中心”泛滥、被大量用于奢靡享乐外,一些机关的办公用房还常被用于对外出租以牟利,成为部门“小金库”的重要来源。
另外,一些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严重超标,极尽豪华铺张之能事。依据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正部级的办公面积“不能超过54平米”,副部及正司局、副司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面积标准分别为42、24、18、9、6平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