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更换零件的,可不扣折旧。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机器设备受损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险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成对或成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更换零件的,可不扣折旧。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机器设备受损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险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成对或成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