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机械工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开展创新创优活动,按照以人为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质量第一、安全可靠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做出技术先进、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根据《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2006年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四类优秀成果(简称四优)。
第三条 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由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设立,是面向全国机械行业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业性奖项。
第四条 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由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组建评选专家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公布获奖项目,授予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荣誉证书。
第五条 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科学评选的原则;评选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奖励的设置
第六条 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设置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次。一般为单数年组织评选。
第七条 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对受奖人数实行限额。
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不超过15人、三等奖不超过10人(其中,优秀工程设计专业奖,一、二、三等奖均不超过6人);
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不超过10人。
第三章 评 选 标 准
第八条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具有先进的设计思想、设计理念;坚持自主创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现技术先进、适用、安全、可靠,做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
第九条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必须达到相应的优秀成果的要求。
1、优秀工程勘察。必须能正确反映工程地质的客观实际,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并能以合理的工作量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论据充分,结论正确,资料齐全,勘察过程审查严格,达到相应等级的要求。
2、优秀工程设计。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整体工程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能耗、原材料消耗、职业安全卫生、污染物治理及排放等指标,达到相应等级的要求。
3、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设计模数、设计参数、设备形式等选用,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及工业化生产程度等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相应等级的要求。
4、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独创性、功能性、兼容性、软件结构、模块组合、计算方法、可扩充性、维护性等指标,达到相应等级的要求。
第十条 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的项目,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达到国际同期先进水平;二等奖项目,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达到国内同期先进水平;三等奖项目,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内同期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第一完成人必须是该单位所属员工。
第十二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消奖励、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三条 凡申报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勘察、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是竣工验收、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项目,时间以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鉴定的书面证明日期为准。
2、申报项目必须取得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或成果使用单位的书面评价意见。其中工程设计必须取得规划、节能、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城建档案等相关审批或验收文件;工程勘察成果要取得该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的评价意见;软件成果须经具有资格的单位测评并取得测评合格报告;标准设计须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出版物。
第十四条 申报优秀工程设计的项目应是形成生产能力的整体项目或单独立项、具有独立功能的单项工程。整体项目不具备申报条件,而其中某专业设计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具有重大影响,则可按专业设计单独申报优秀工程设计专业奖。整体工程设计项目与其中的专业设计、单项工程设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中外合作设计、建在我国境内的工程项目,凡由我方承担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上述项目由中外合作、以外方为主承担基础设计,我方专业设计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可以申报;在国内的合资或外资工程,由我方承担工程勘察,可以申报;对国外(境外)引进的软件进行二次开发的成果可以申报。
第十六条 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境外独立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申报,但须提供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出具的竣工验收或运行效果评价证明。
第十七条 申报后未获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按附件所列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各类奖的材料内容要求向协会秘书处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审查不符规定或资料不全而又不作补充申报的项目,按自动放弃评选资格处理。
第五章 评选机构与评选制度
第十九条 评选机构
1、设评选专家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机械工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资深专家组成。评选专家委员(简称评委)由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确认后颁发聘书。
2、评委要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站在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全行业的高度进行评选工作。评委对评选工作承担保密义务。
3、根据机械工业工程勘察设计的成果类别,评委会下设勘察组、工业(含能源、环保)组、民用建筑组,分别负责该类项目的评选。评选结果由评委会全体会议审定后确认。
第二十条 评选制度
1、评选采取评委会会议评选制。评选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实际到会评委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四分之三。
2、获一等奖需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二、三等奖需到会评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3、评委会全体会议审定各组评选结果需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4、评委本人为项目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职责
1、负责受理申报项目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2、具体负责组织评选会议,编制评选过程、评选结果所需材料;
3、具体负责评选结果的对外公布、办理获奖荣誉证书等事项;
4、提出推荐上报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推荐项目从获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二等奖的项目中选取,征得获奖单位同意后,根据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申报要求组织报送材料;
5、负责对有异议项目申诉的受理、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书面征求全体委员意见,以半数以上评委的一致意见进行通报,并向异议提出人反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