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与命名
第八条 行业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完成后,依托单位向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机械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申请书》(见附件三),以及“工程中心建设工作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四)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本,直接报送我会。
第九条 组织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依据批复的“工程中心建设方案"对工程中心建设工作进行验收。
第十条 组织单位对专家组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进行综合审查后,批准并正式授予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十一条 对未能通过专家组验收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则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两次验收仍未通过则取消其建设方案批文,其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提出组建行业工程中心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