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章 限制进口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限制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四)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限制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四)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第十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 《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及《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三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机电产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进口货物配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进口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向商务部提交。商务部审核申请材料,并在2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五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