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机电产品进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监测。
地方、部门机电办应当依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监测,如机电产品进口出现异常情况,商务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依法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及地方、部门机电办可以对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依法进行检查。进口单位应当配合与协助检查,检查部门应当为进口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进口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或者未经批准、许可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二)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自动许可证》,下同);
(四)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五)非法转让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六)未按法定程序申请进口;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进口机电产品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