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 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1 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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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中类 |
小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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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村庄建设用地 |
村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民住宅用地、村庄公共服务用地、村庄产业用地、村庄基础设施用地及村庄其他建设用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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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
村民住宅用地 |
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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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1 |
住宅用地 |
只用于居住的村民住宅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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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2 |
混合式住宅用地 |
兼具小卖部、小超市、农家乐等功能的村民住宅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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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 |
村庄公共服务用地 |
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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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1 |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包括公共管理、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宗教、文物古迹等设施用地以及兽医站、农机站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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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2 |
村庄公共场地 |
用于村民活动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包括小广场、小绿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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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3 |
村庄产业用地 |
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村庄生产仓储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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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31 |
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包括小超市、小卖部、小饭馆等配套商业、集贸市场以及村集体用于旅游接待的设施用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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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32 |
村庄生产仓储用地 |
用于工业生产、物资中转、专业收购和存储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手工业、食品加工、仓库、堆场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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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4 |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
村庄道路、交通和公用设施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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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41 |
村庄道路用地 |
村庄内的各类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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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42 |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 |
包括村庄停车场、公交站点等交通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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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43 |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 |
包括村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消防、防洪等防灾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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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9 |
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
未利用及其他需进一步研究的村庄集体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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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非村庄建设用地 |
除村庄集体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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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 |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
包括村庄对外联系道路、过境公路和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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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 |
国有建设用地 |
包括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边境口岸、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和服务设施用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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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非建设用地 |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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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
水域 |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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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1 |
自然水域 |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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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2 |
水库 |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具有水利调蓄功能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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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3 |
坑塘沟渠 |
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以及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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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
农林用地 |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用道路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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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1 |
设施农用地 |
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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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2 |
农用道路 |
田间道路(含机耕道)、林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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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3 |
其他农林用地 |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田坎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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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9 |
其他非建设用地 |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