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年度计划,拟订相关规定、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拟定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本级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配套政策并指导、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规、规章。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行政审批。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石山开采的规划审批。
(五)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责任。协调、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同财政、发改部门监督所辖县及代管市的城市各项维护建设专用资金使用;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六)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全市房地产市场体系,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城市规划区的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产籍、房产交易、抵押、评估、房屋租赁、房屋测绘、房屋征收拆迁、房屋安全鉴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白蚁防治、物业管理等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综合管理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负责规划、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建筑装饰装修等行业的管理;监督执行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标准定额;负责市本级城市设计、街景设计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研究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建设档案的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建设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十)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自治区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法规,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规划、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建筑制品行业及相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的资质管理。
(十二)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建设重大科技项目评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体系。负责并指导市建设行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建设规划行业学术社团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十三)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