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来政办发[2003]53号)文件,来宾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来宾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
(二)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城市管理的要求,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计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城市管理的中心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三)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参与全市市政公用事业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的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行业管理,对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对市政工程施工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对市政公共设施的设计、施工审查和验收的备案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确保按期竣工投产。
负责市政公共设施(道路、桥梁、路灯、环境卫生、城市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改造;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分工,审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设置屋外广告、标语牌、画廊、停车场、报亭、电话亭的申请;依照规章审批城市道路挖掘、占道申请。
负责全市公共广场的管理和维护。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区防洪堤的维护、管理和全市市政排水管网内的污水检测工作。
(四)负责城市公共汽车管理;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参与制定城市规划,审批公共客运交通线路走向、乘客上落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公共、民用建筑中卫生设施的设计,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公共客运停靠点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改造;依照规章审批发放《城市燃气供应网点资格证书》(800户以下)、《燃气用具销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五)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政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所辖公园、绿地、山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检查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的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和生物多样性的工作;指导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花卉苗木的生产和检疫,园林产品的销售和护林防火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及本市的实际情况,拟制定和适时修订本市远、近期绿化系统规划,提出分阶段或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在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及游乐项目、城市树木移、修或其他处理的审批,依照规章审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树木砍伐、花卉苗木经营摊点,并发放许可证书;依照规则核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改变城市工程的立项竣工验收、古树名木的迁移进行审核。
(六)负责本系统的科技发展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制定和贯彻本系统科技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市政科技项目评审和科技成果鉴定、转化、推广工作;指导新技术、新产品和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本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政建设施工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技术、劳务输出;组织行业的对外交流活动;负责本系统档案管理及综合开发利用;指导城市管理和市场管理信息数字化工程。
(七)负责本系统的财务、计划、统计的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安排市财政划拨的城市维修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统计年报工作,负责本系统建设和管理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负责全市市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管理及有关项目、价格的申报工作;负责汇总本系统市政公用行业建设、管理的有关统计和财务决算;监督、检查系统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系统财务、计划、统计工作;监督、审查所属单位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及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所属单位中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益、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管理。
(八)负责本系统的人事、教育、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机关及系统科级以下(含相当科级以下)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及职工培训教育等工作。
(九)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
(十)负责对市辖各县(市)区公用事业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