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三条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使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权。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五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