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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第三章 管 辖

2022/07/1684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二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发包方所在地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发生在县(市)、区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 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办理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发包方所在地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发生在县(市)、区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 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办理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条例》范围内的合同纠纷;

(二)当事人一方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仲裁已经终结,当事人又申请仲裁的。超过仲裁时效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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