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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供水设施工程、深度净化管道供水工程。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自建供水设施工程是指用水单位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水设施、管道及其附属的工程。深度净化管道供水工程是指利用吸附式、膜分离等各种技术对城市公共供水或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通过管道直接供给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工程。 第十五条 为满足城市供水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供水设施工程、深度净化管道供水工程。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自建供水设施工程是指用水单位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水设施、管道及其附属的工程。深度净化管道供水工程是指利用吸附式、膜分离等各种技术对城市公共供水或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通过管道直接供给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工程。

第十五条 为满足城市供水水量、管网水压,逐步提高供水水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供水管网改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深度净化管道供水工程的建设,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用户用水设施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设计方案应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后方可建设。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的资金筹措,除政府投资外,可以采取融资、吸引外资和股份制等办法。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投资应当包括必要承担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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