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审议报告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是今年(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项目之一。按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原定于8月份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制定过程中,市政府有关领导于8月13日向市人大常委会第47次主任会议作了延期提交审议的说明,市人大常委会延期至10月份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我委提前介入立法程序,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是今年(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项目之一。按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原定于8月份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制定过程中,市政府有关领导于8月13日向市人大常委会第47次主任会议作了延期提交审议的说明,市人大常委会延期至10月份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我委提前介入立法程序,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情况,先后听取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部分绿化经营单位、人大代表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参与了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的法规草案论证。

10月8日,市政府正式提交了《条例(修订草案)》,我委在前期提前介入的基础上,召开第20次全体会议,专题审议《条例(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改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8年正式颁布实施,并于1997年、2001年、2004年进行了三次修正,该《条例》对我市城市绿化保护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伴随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条例》难以适应当前城市绿化管理的现实需要,如缺乏绿化工程市场、质量安全及养护管理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得当前城市绿化管理工作难以得到全面有效开展;存在着因建设项目用途与规划用地性质不一,而导致该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存在较难核定问题;绿化养护责任不明等等。

我委认为,对《条例》的修订是必要的,在修订过程中应重点对明确执法主体、规范绿化工程市场等方面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力求保持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和稳定延续,并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理顺政府部门职责、执法主体及法律责任方面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中规定:“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中对我市绿化管理体制的相关表述尚存在权责交叉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建议下一步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斟酌,并在条例修订二审中予以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市民监督及信息公开方面

草案第六条规定的条款操作性不够。建议在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中加入信息公开和市民监督条款。

(三)关于生物疫情监测,动植物检疫以及使用农药方面

草案第五条中有了推广先进技术和培养、引进优良品种的规定,这对促进杭州绿化多样性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应增加对生物疫情的监测、动植物检疫以及使用农药方面的限制性内容。

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三章中增加:“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或危险性病虫害的植物进行绿化。使用园林绿化的苗木,应当经有关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城市绿化引进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在进行绿化植物病虫害防治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生态安全。”

(四)关于鼓励多元绿化方面

鉴于城市绿化空间日趋紧张,应进一步加大对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的鼓励和扶持。建议第十六条增加制定鼓励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五)关于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的监管方面

鉴于绿化工程的专业性,政府预算监督部门的管理较难,所以建议由绿化行政部门制定相关预算资金使用办法报财政部门审核以便审计部门操作,在条例草案第九条中增加第三款:“市区政府以政府预算方式列支须由政府支付的公共绿化的建设、养护、管理费用,资金使用办法由市绿化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六)关于法律执行力方面

本条例对法律责任一块规定的较为完备,但审议认为还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进一步解决执行力问题。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中增加第二款:“本章规定的实施程序和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和执行。”

(七)其他一些修改建议

1、第九条第二款,建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2、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议改为“绿化工程企业资质及外地进杭绿化工程企业准入,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3、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议改为“公园绿地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4、第十七条第一款,建议改为“城市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5、第二十条第二款,建议改为“城市绿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借用期满仍需使用的,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续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借用单位应当在借用期满前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处理”。

6、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建议改为“在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和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和居民或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给予技术指导”。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