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在气象部门发布浙江沿海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警报(以下简称台风)时,本市通航水域即进入防台期,由市港航监督机构发布船舶防台信息、防台警报和确定停止船舶签证、渡运、进出钱塘江水域时期。在港船舶应做好防台安全工作,留有足够的人员值班。
第二十一条 在气象部门发布当地台风紧急警报后,港航监督机构应视台风移动情况发布以下清港指令。
(一)禁止钱塘江水域船舶航行,指定船舶驶往避风锚地锚泊。
(二)对富春江、浦阳江、内河的船舶令其就近锚泊,并按规定加固船舶缆绳。
(三)船闸停止向钱塘江放行船舶。
第二十二条 港航监督机构可视台风情况决定,解除航行防台警报和恢复船舶通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