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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 防台风安全管理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条 在气象部门发布浙江沿海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警报(以下简称台风)或台风预警信号时,本市通航水域即进入防台期,由市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船舶防台信息和防台警报,确定停止船舶签证、渡运、进出水域时期。在港船舶应做好防台安全工作,留有足够的人员值班。 第二十一条 在气象部门发布当地台风紧急警报后,海事管理机构应视台风移动情况发布以下清港指令: (一)禁止船舶在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新安江水域航

第二十条 在气象部门发布浙江沿海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警报(以下简称台风)或台风预警信号时,本市通航水域即进入防台期,由市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船舶防台信息和防台警报,确定停止船舶签证、渡运、进出水域时期。在港船舶应做好防台安全工作,留有足够的人员值班。

第二十一条 在气象部门发布当地台风紧急警报后,海事管理机构应视台风移动情况发布以下清港指令:

(一)禁止船舶在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新安江水域航行,指定船舶驶往避风锚地锚泊;

(二)对在运河、水库、内河航行的船舶令其就近锚泊,并按规定加固船舶缆绳;

(三)船闸停止向钱塘江放行船舶。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视台风情况决定,解除航行防台警报和恢复船舶通航。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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