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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章 罚 则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配备相应锚系设备或卫星导航定位通讯系统的; (二)船员不按规定着救生衣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闸不按规定擅将船舶放入钱塘江的; (二)涌潮警报期间作业区、装卸点不按规定继续作业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配备相应锚系设备或卫星导航定位通讯系统的;

(二)船员不按规定着救生衣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闸不按规定擅将船舶放入钱塘江的;

(二)涌潮警报期间作业区、装卸点不按规定继续作业的;

(三)船舶在涌潮中冒险航行的;

(四)客船、渡船在涌潮警报期间不按规定继续载客(车)过潮的;

(五)发布清港指令后船舶不离港的;

(六)涌潮警报期间船队拖带过潮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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