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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2022/07/1663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二条 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按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由区监察局下发《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进行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由区监察局发文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根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根据《萧山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按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由区监察局下发《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进行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由区监察局发文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根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根据《萧山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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