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按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由区监察局下发《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进行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由区监察局发文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根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根据《萧山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