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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监察 政府投资项目 责任追究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闻单位。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