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8年2月15日《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8日《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二)交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因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七)因拆迁或者征收房屋调换产权的;(八)共同共有转为不等额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份额发生转移的;(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十)因行政机关的生效处理决定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证明;(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合同、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五)房屋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准予登记:(一)转让人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房屋权利转移证明材料中载明的受让人;(二)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簿记载范围内;(三)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