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起草机关的重要文稿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信访、保密及机关保卫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和对所属单位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组织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本部门相关政策的制定、申报和软环境建设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及应诉工作;负责统筹、协调上级部门各类检查督导工作;组织协调全系统“放、管、服”工作;负责住建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编制工作;组织制定财务会计措施和规章制度;申请国家和省支持的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核算、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审计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科。承担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标准事项;负责全市建筑业执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文明施工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管理信息统计。
(三)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承担组织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负责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事项;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筑设计标准化管理;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监督管理和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墙材与建筑节能方面的各项规章,编制使用计划;负责市本级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管理、贯彻执行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含人防工程规定的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承担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建设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建设行业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査处理工作;负责制定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市本级相应工作;负责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调查、记录上报;负责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负责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承担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定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编制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制订提出全市住房政策;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承担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执行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各县c市、区)、开发区(园区)申请省、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的编制工作;承担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制定全市住房保障意见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等信息统计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承担制定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事项。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协调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村镇建设管理信息统计。
(七)市政公用科。负责拟定市城区(不含开发区、园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改革措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市城区(不含开发区、园区)城市供水节水、供热、燃气、市政、道路、桥梁、园林、亮化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区(不含开发区、园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市城区(不含开发区、园区)城市主街路排水及内涝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市城区(不含开发区、园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信息统计。
(八)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行政权力改革事项。
(九)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组织协调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梳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党建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及民兵工作;负责住建系统归口管理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中层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城市意识、城市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纪检、监察工作。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