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有关水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办法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本区水务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水功能区划;起草编制本区防汛、水资源保护利用、水环境治理等规划。
3、负责本区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保护;负责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核发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地表水取水许可证;审批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征收水资源费;负责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审核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
4、负责本区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区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5、负责本区水文工作,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测站建设和管理,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文情报预报。
6、负责水利、供水、排水行业的规划、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并实施水务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的审批;负责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审批;负责原水、公共供水设施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审批;负责水利工程开工、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供水工程建设、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负责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审批;负责水平衡测试、冷却塔使用登记和测试、计划用水单位选用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供水和节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工作;负责本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镇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配套的协调工作;参与对水务资金使用的管理。
7、主管本区河道、江湖水域整治及其岸线、堤防的管理和保护(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并组织实施;负责河道规划蓝线划示;负责填堵河道的初审;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负责堤防上建设工程验收的审批;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水(污)口、建设项目及其施工方案的审核,以及建设项目验收的备案工作;负责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审批;负责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负责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负责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竣工验收的备案工作;负责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审批。
8、负责本区农村水务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作;会同镇、街道和园区实施农村及小集镇的供水、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
9、监督检查水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供水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等水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10、协调发生在本区范围内及周边区域的水事纠纷,负责协调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1、研究制定水务发展的重大技术进步措施,组织水务重大技术攻关;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
12、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