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管理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工作,参与制定全县和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县辖、乡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论证及环保产品认定工作;负责对本县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实施施工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县内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本县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处理涉及县外环境污染纠纷;协助本县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对本县重、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示范区建设区建设的年度和规划期的实施方案;负责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目标责任制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县自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县内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环境保护;监督县内对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五)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组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本县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中(表);依法征收和管理排污费,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负责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管理本县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负责本县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指导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七)归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