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种子检验规程》前言
农业最大的风险之一是播下的种子没有生产能力,不能使所需的栽培品种丰产。人们发展种子检验事业,就是要在播种前评定种子品质,使这种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种子品质概念是由不同属性组成的。种子行业的各个方面--种子生产人员、加工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商人、农民、签证机关以及负责种子管理的政府部门或办事机构都深切关注这些属性。无论是什么情况,检验的最终目的是确定种子的播种价值。
种子是有生命的生物产品,它的行为表现不能准确地加以预测。准确地预测行为表现,那是检验无生命材料即非生物材料才能做到的。种子检验所用的方法必须以所掌握的种子的科学知识和种子分析人员积累的经验为基础,所要求的精确程度和重现性取决于检验的目的。 下面的文本规定T处理国际贸易时评定种子所用的标准定义和方法。这个目的要求有很高的准确性和重现性,种子交换跨越国界时,它有可能在不同国家的实验室接受检验。因而重要的一点便是,所有的实验室都应采用标准的方法。制定这些标准方法原本就是为了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得到普遍一致的结果。
本文本分两部分一一规程和附件。
规程部分规定了每个检验项目的目的、原则和适用的定义,井概括地规定了应当采用的程序和方法。
附件部分对定义加以扩展.井对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作了详细的描述。
本规程开列的检验项目如果要用奉协会的国际种于检验证书填报检验结果,就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这是强制性的要求,而且对规程任一条款的解释都必须同该章相应附件扩展的内容相符。
在一个国家范围之内处理种子商贸事务.实施种子质量管理的国家法规时,建议尽可能采用本规程和附件。虽然这时并不一定需要签发国际种子检验证书,但是应该明白.如果偏离国际公认的这个文本。会阻碍国家之间的种子自由流通。
考虑到播种季节、土壤类型和海拔高度等因素,种子的送检者可能会要求作咨询性质的检验,希望就这些特殊目的而评定种批的价值。对于这类检验.本规程和附件也能提供基本依据,还可以参照有关文献介绍的其他技术更好地满足这类检验的特殊要求。
本规程和附件是为世界上的主要作物制定的,尽管不是在每个细节上,但是在原则上也适用于文本中没有提及的其他任何栽培物种。
本标准规定了造林绿化树种种子检验的抽样,净度分析,发芽测定,生活力测定、优良度测定、种子健康状况测定、含水量测定、重量测定以及x射线测定的原则和方法.还规定了质量检验证书的内容和格式。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在种子采收、调运、播种、贮藏以及国内外贸易时所进行的种子质量的检验。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敬。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奉的可能性。
GB 7908-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抽样
3.1 目的
抽样是抽取有代表性的、数量能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其中某个成分存在的概率仅仅取决于该成分在该种批中出现的水平。
为使种子检验获得正确结果并具有重演性.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方法.从种批中随机提取具有代表性的初次样品、混合样品和送检样品。这是因为同它应当代表的种批相比,样品的数量极少,无论检验工作做得如何准确,检验结果也只能表明供检样品的品质。因此必须尽最大努力保证送检样品能准确地代表该批种子的组成成分。同样, 检验机构也要使分取的测定样品能代表进检样品。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样品的检验评定种批品质。
3.2定义
3.2.1种批
具备下列条件的同一树种的种子:
a)在个县范围内采集的;
b)采种期相同;
c)加工调制和贮藏方法相同;
d)种子经过充分混合,使组成种批的各成分均匀一致地随机分布;
e)不超过规定数量。特大粒种子如核桃、板栗、麻栎、油桐等为10 000 kg;大粒种子如油茶、山杏、苦楝等为5 000kg;中粒种子如红松、华山松、樟树、沙枣等为3 500kg;小粒种子如油松、落叶松、杉木、刺槐等为1 000kg特小粒种子如桉、桑、泡桐、木麻黄等为2 50kg。重量超过规定5%时需另划种批。
3.2.2初次样品
从种批的个抽样点上取出的少量样品。
3. 2. 3混合样品
从一个种批中抽取的全部人体等量的初次样品合并混合而成的样品。
3.2.4送检样品
送交检验机构的样品,可以是整个混合样品,也可以是从中随机分取的一部分,但数量不得少于附录A表A1规定的最低量(见3.3.3)。
3.2.5测定样品
从进检样品巾分取,供作某项品质测定用的样品。
3.3种批的抽样程序
3.3.1原则
3.3.1.1抽样要受过抽样训练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抽样。
3.3.1.2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查看采种登记表和有关堆装和混合的情况。所有容器都必须具备标签并标记种批号。种批各容器或各部分的排列应便于抽样。
3.3.1.3抽样时.应当确有证据证明该种批已经充分混拌均匀。如果种批很不均匀,抽样人员能看出袋间或初次样品间的差异时,应拒绝抽样,直至重新混合均匀后再行抽样。
3.3.1.4初次样品混合前,须检查每个初次样品的种子真实性,检验在混杂程度、含水量、颜色、光泽、气味以及其他品质表现方面是否一致。如初次样品间最有很太差别,可以认为该批种子是均匀一致的,可混合成混合样品。
3.3.1.5混合样品的大小取决于批量大小。批量愈大.混台样品也愈大。
3.3.1.6送检样品可按3.4.2的方法击将混合样品缩减到适当的大小而得;如混合样品的大小已适当,则不必缩减.直接作为送检样品。
3.3.1.7一个种批抽取一个送检样品,并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中表c1壤写检验申请表。
3.3.2抽样强度
3.3.2.1袋装(或大小一致、容量相近的其他容器盛装)的种批,下列抽样强度应视为最低要求:
5袋以下 每袋都抽,且至少取5个初次样品
6~30袋 抽5袋,或者每3袋抽取1袋,这两种抽样强度中以数量大的一个为准
3l~400袋 抽10袋,或者每5袋抽取l袋,这两种抽样强度中以数量大的一个为准
401袋或以上 抽80袋,或者每7袋抽取1袋,这两种抽样强度中以数量大的一个为准
3.3.2.2从其他类型的容器,或者从倾卸装入容器时的流动种子中抽取样品时.下列抽样强度应视为最低要求:
种批量 应当抽取的初次样品数
500kg 以下至少5个初次样品
50L~3 OOO kg 每300 kg一个初次样品,但不少于5个初次样品
3 00l~20 000 kg 每500 kg一个初次样品,但不少于10个初次样品
20 000kg以上 每700 kg一十初次样品,但不少于40个初次样品
3.3.3送检样品的重量
3.3.3.1 净度测定样品一般至少应含2 500粒纯净种子。进检样品的重量至少应为净度测定样品的2~3倍,大粒种子重量至少应为1 000 g,特大粒种子至少要有500粒,详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未列入表Al中的树种.可对 比千粒重等情况参照表中相应树种确定。
3.3.3.2种子健康状况测定用的送检样品重量至少为3.3.3.l规定的送检样品的一半。含水量测定的送检样品,最低重量为50 g,需要切片的种类为100 g。
3.3.3.3检验机构收到的送检样品少于规定数量时,应通知送检单位补送。确因种子价格昂贵,进检样品少于规定数量时.检验机构也可以尽可能完成检验.但应在质量检验证书上注明“送检样品重量仪××克,不符台规程要求”。
3.3.3.4送检样品要按种批做好标志,防止混杂。
3.3.4初次样品的抽取
初次样品的抽取方法关系着样品的代表性。遵从随机原则,采用正确的抽样技术,可以减少误差.提高样品的代表性。
从每个取样的容器中,或从容器的各个部位,或从散装大堆的各个部位扦取重量大体上相等的初次样品。
装在容器(包括袋装)中的种批,应在整个种批中随机选定取样的容器。从选定的容器的上、中、下各部位扦取初次样品,但不一定要求每袋都抽取一个以上部位。种子是散装或在大型容器里的,应随机从各个部位及深度扦取初次样品。
对于不易流动的粘滞性种子.可徒手取得初次样品。
对于装在小型或防湿容器(如铁罐或塑料袋)中的种子,如有可能,应在种子装入容器前或装入容器时扦样。如没有这样做,则应把足够数量的容器打开或穿孔取得初次样品。然后将扦样后的容器封闭或将种子装入新的容器。
3.3.5混合样品的取得
如果初次样品外观一致,可将其合并混合成混合样品。
3.3.6送检样品的取得
用3.4.2中的方法之一,将混合样品缩减至适当样品大小而取得。
3.3.7送检样品的发送
送检样品用木箱、布袋等容器密封包装。加工时种翅不易脱落的种子,需用木箱等硬质容器盛装,以免因种翅脱落增加夹杂物的比倒。供古水量测定的和经过干燥含水量很低的进检样品要装在可以密封的防潮容器内,并尽量排出其中空气。种子健康状况测定用的送检样品应装在玻璃瓶或塑料瓶内。
送检样品必须填写两份标签.注明树种、检验申请表(见附录c表c1)编号和种批号,一份放人袋内,另一份挂在袋外。送检样品要尽快连同检验申请表寄送种子检验机构。
3.4实验室的抽样方法
3.4.1测定样品的最低重量
各个检验项目测定样品的最低重量在本规程有关章节中做出规定。
3.4.2测定样品的取得
测定样品应对送检样品有最大的代表性,测定样品的数量应略多于规定数量。取得测定样品的方法是将送检样品充分混合并反复对半分取。以下两个方法可以选用:
a)四分法
将种子均匀地倒在光滑清洁的桌面上,略成正方形。两手各拿一块分样板,从两侧略微提高地把种子拨到中间,使种子堆成长方形,再将长方形两端的种子拨到中央,这样重复3~4次,使种子混拌均匀。将混拌均匀的种子铺成正方形,大粒种子厚度不超过10 cm,中粒种子厚度不超过5 cm,小粒种子厚度不超过3 cm。用分样板沿对角线把种子分成四个三角形,将对顶的两个三角形的种子装入容器中备用.取余下的两个对顶三角形的种子再次混合,按前法继续分取,直至取得咯多于测定样品所需数量为止。
b)分样器法
适用于种粒小的,流动性大的种子。分样前先将送检样品通过分样器,使种子分成重量大约相等的两份。两份种子重量相差不超过两份种子平均重的5%时,可以认为分样器是正确的,可以使用;如超过5%,应调整分样器。
分样时先将送检样品通过分样器三次,使种子充分混合后再分取样品.取其中的一份继续用分样器分取.直到种子缩减至略多于测定样品的需要量为止。
3.5样品保存
3.5.1种子检验机构收到送检样品后,要按跗录E表El登记,并即进行检验。一时不能检验的样品应存放在凉爽、通风良好的室内或冰箱中,使种子品质的变化降到最低限度。检验机构对保存的样品发生的劣变不承担责任。高含水量的种子难以妥善贮藏,应尽快检验。
3.5.2为了便于复验,送检样品自发证之日起要放在适宜条件下保存四个月,使种子品质的变化降至最低限度。低含水量的种子样品放入密封的塑料袋中,在3~5‘c下可以保存很长时间不会变化。供测定含水量和测定种子健康状况的进检样品,检验后不必保存。
4净度分析
4.1 目的
测定供检验样品中纯净种子、其他植物种子和夹杂物的重量百分率,据此推断种批的组成。
4.2定义
4.2.1净度
测定样品中纯净种子重量占测定后样品各成分重量总和的百分数。
4.2.2纯净种子
a)送检者陈述的种或分析中发现的主要种(包括该种的变种和栽培品种)的种子,是完整的、没有受伤害的,发育正常的种子;发育不完全的种子和不能识别出的空粒;虽已破口或发芽.但仍具发芽能力的种子。
b)带翅的种于中,凡加工时种翅容易脱落的.其纯净种子是指除去种翅的种子;凡加工时种趣不易脱落的,则不必除去,其纯净种子包括留在种子上的种翅。附录F表Fl乔灌木种子不意图可以帮助检验人员作出判断。
c)壳斗科的纯净种子是否包括壳斗,取决于各个种的具体情况;壳斗容易脱落的不包括壳斗;难于脱落的包括壳斗。
d)复粒种子中至少含有一粒种子的。
4.2.3其他植物种子
分类学上与纯净种子不同的其他植物种子。
4.2.4夹杂物
a)能明显识别的空粒、腐坏粒、已萌芽因而显然丧失发芽能力的种子;
b)严重损伤(超过原大小一半)的种于和无种皮的裸粒种子;
c)叶片、鳞片、苞片、果皮、种翅、壳斗、种子碎片、土块和其他杂质{
d)昆虫的卵块、成虫、幼虫和蛹。
4.2.5粘滞性种子
由于结构或质地上的特点这类种子可分为:
a)容易相互粘附或容易粘附在其他物体(如包装袋、分样器等)上I
b)容易被其他植物种子牯附.或容易粘附其他植物种子}
c)不易被清选、混合或扦样。
如果全部粘滞性结构(包括粘滞性杂质)占一个样品的三分之一或更多,就认为该样品是有粘滞性。例如冷杉属、翠柏属、雪松属、扁柏属、柏术属-柳杉属、杉木属、落叶松属、云杉属、长叶松、刚松、黄杉属、红杉属、巨杉属、落羽杉属、铁杉属、槭屈、臭椿属、桤术属、桦木属、鹅耳枥属、梓属、石竹属、桉属、水青冈
属、银桦属、女贞属、枫香属、鹅掌楸属、悬铃木属、竹类、扬属、香椿属、丁香属、崖柏属、椴树属、榆属、榉属等都是粘滞性种子,应用容许差距表2、表3时.应当使用粘特性种子栏的容许误差。
见附录F表F1乔灌木种子示意图。
4.3 原则
将删定样品分成纯净种子、其他植物种子和夹杂物三个组成部分,并测定各部分的重量百分率。样品中所有植物种于和各种夹杂物,应尽可能加以鉴定。
样品中含有两十或两个以上的种难以区分时,允许只填报其属名,符合4.2.2定义的该属的全部种子均为纯净种子。
4.4程序
4.4.1测定样品
a)进检样品中混有较大的或多量的夹杂物时,要在样品称重后,分取测定样品前.进行必要的清理并称重。用经过初步清理后的送检样品分取测定样品进行净度测定。
b)净度分析用的测定样品的最低量见附录A表A1规定。除种粒大的至少为500粒外,其他树种通常要求至少含有纯净种子2500粒。
c)测定样品可以是按附录A表A1规定重量的一个测定样品(一个全样品),或者至少是这个重量一半的两个各自独立分取的测定样品(两个“半样品”)。必要时也可以是两个全样品。
d)为使百分数可以计算到一位小数。样品的总体及其各个组成成分的称量精度要求见表1,
表1净度分析样品的总体及各个组成成分的称量精度
测定样品重.g (全样品或“半样品”) |
称重至小数位数 (全样品或“半样品”及其组成) |
1.000 0以下 |
4 |
1.000~9.999 |
3 |
10.00~99.99 |
2 |
100.0~999.9 |
1 |
1 000或1 000 |
0 |
e)用称量发芽法检验时,不必测定净度,遇有大的杂质,可按a)处理。
4.4.2分离
测定样品称重后,按4.2将其中各种成分分离.分别按4.4.1d)要求的精确度称量,填人附录C表C2。
4.5结果计算
4.5.1 全样品的原重减去净度分析后纯净种子、其他植物种子和夹杂物的重量和,其差值不得大于原重的5%,否则需重做。
4.5.2用两个“半样品”时,每份“半样品”各自将所有成分的重量相加,如果同原重量的差距超过原重量5%,需再分析两个“半样品”。
4.5.3分别计算两个“半样品”或两十全样品每个成分的重量占各成分重量之和的百分率(至少保留两位小数),并根据4.5.4、4.5.5和4.5.6的规定,检查两份全样品、两份“半样品”每个成分分析结果之间的差异是否超过容许差异。如果各个成分均在容许范围之内,可以计算并在质量检验证书中填报每个成分重量百分数的平均数。
任何一个成分的分析结果超过了容许差距,均按以下程序处理:
4.5.3.1 在使用“半样品”的情况下·再分析一对“半样品”(但总共不必多于四对).直至对“半样品”各成分的差距均在窖许范围之内。将其成分的差异超过容许差距两倍的成对样品舍去不计,根据其余各对的数据计算各个成分的百分数的平均值。
4.5.3.2 在使用两份全样品的情况下,再分析一份样品。只要最高值和最低值的差异未超过容许差距的两倍,就取这三次分析的平均值填报。除非其中有的结果显然是由于差错而不是随机样品误差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将错误的结果舍去不计。
4.5.4 表2用于同一实验室,对同一进检样品的净度分析结果重复间的比较,适用于任何成分。使用时先接两次分析结果的平均值从栏l或栏2中找到相应的行,根据种子是否为粘滞性种子和分析的是半样品还是全样品,从栏3至栏6之一栏中找出其相应的容许差距。
4.5.5 表3用于来自同一种批的两个不同进检样品的净度分析,两次分析可能是在相同或不同实验室进行,且当第二次分析结果低于第一次分析结果时使用,适用于任何成分。使用时先按两次分析结果的平均值从栏1或栏2中找到相应的行.再根据种子是否为粘滞性种子从栏3或栏4中找出其相应的容许差距。
4.5.6 表4适用于来自同一种批的两个不同送检样品的净度分析,两次分析可以在相同或不同实验室进行,适用于净度分析中任何成分的比较.以确定两个估算值是否一致。使用时先按两次分析结果的平均值从栏1或栏2中找到相应的行,根据种子是否为粘滞性种子从栏3或栏4中找出其相应的容许差距。
表2 同实验室同送检样品净度分析容许差距(5%显著水平的两尾测定
4.5.7计算方法
4.5.7.1 测定样品的净度用式(1)计算:
4.5.7.3其他植物种子的重量百分散和夹杂物的重量百分数的计算方法与纯净种子重量百分数(即净度)的计算方法相同。
4.6结果报告
净度分析中各个成分应计算到两位小数,在质量检验证书上填写时按GB/T 8170修约到一位小数。成分少于0.05%的填报为“微量”,若成分为零时用“---O.O---”表示。测定样品各成分总和必须为100%。总和是99.9%和100.1%时,可从百分率的最大值(通常是纯净种子部分)中加减0.1%,如修约值超过0.1%.应核查计算有无差错。
5发芽测定
5.1 目的
在室内标准条件下测定种批的最大发芽潜力,使测定结果能在最接近于随机样本变异的范围内重现,据此比较不同种批的品质并估计田间播种价值。
5.2定义
5.2.1发芽
室内测定一粒种子发芽,是指幼苗出现并生长到某个阶段,其基本结构的状况表明它是否能在正常的田间条件下进一步长成一株合格苗木。
5.2.2发芽率
质量检验证书上填报的发芽率,是在附录B表Bl规定的条件下及其规定的期限内生成正常幼苗的种子粒数占供检种子总数的百分比。
5.2.3幼苗基本结构
对于幼苗继续生长成为合格苗木必不可少的结构。随所检树种而不同.组成幼苗的是以下某些基本结构的特定组合:根系、胚轴、子叶、韧生叶、顶芽以及禾本科、棕榈科的芽鞘。
5.2.4正常幼苗
表现出具有潜力,能在土质良好,水分、温度、光照适宜的条件下继续生长成为合格苗木的幼苗。符合下列类型之一的可以划为正常幼苗:
a)完整幼苗:该树种应有的基本结构全都完整、匀称、健康、生长良好;
1,)带轻微缺陷的幼苗:该树种应有的基本结构出现某些轻微缺陷的幼苗.但其他方面正常.生长均衡,与同次测定中完整幼苗的其他方面不相上下{
c)受到次生性感染的幼苗:显然本该属于上述a)类或b)类但受真菌或细菌感染的幼苗,条件是该粒种于不是感染源。
5.2.5不正常幼苗
表现出没有潜力,在土质良好,水分、温度、光照适宜的条件下不能长成合格苗木的幼苗。不正常幼苗有三种类型:
a)损伤苗:任何基本结构缺失,或损伤严重无法恢复正常,不能指望均衡生长的幼苗;
b)畸彤苗或不匀称苗:生长孱弱或生理紊乱.或基本结构畸形或失衡的幼苗;
c)腐坏苗:由于原发性感染(即该粒种子就是感染源),该树种的任何基本结构染病或腐坏。停止正常生长的幼苗。
例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幼苗为不正常幼苗:
a)初生根:生长停滞、粗短、缺失、断折、自顶端开裂、缢缩、纤细、束缚在种皮中、呈负向地性、玻璃
状、因原发性感染而腐坏、禾术科植物种子无种子根或仅有一条孱弱的种子根;
b)下胚轴、上胚轴和中胚轴:粗短、探度横裂或断折、完全纵裂、缺失、缢缩、扳度扭曲、弯曲向下、呈
环状或螺旋状、纤细、玻璃状、因原发性感染而腐坏;
c)子叶(下述缺陷所占面积超过子叶面积的一半者为不正常,只占一半或不足一半者为正常,称为“50%规则”。但只要损伤或腐坏出现在子叶同幼苗中轴的联结点上或者茎尖附近,该幼苗就属于不正常幼苗,在这种情况下不考虑50%规则。):肿胀或卷曲、畸形、断折或有其他损伤,断离或缺失、变色、坏死、玻璃状、因原发性感染而腐坏;
d)初生叶:畸形、损伤、缺失、变色、坏死、外形正常但小于正常大小的四分之一、因原发性感染而腐坏:
e)顶芽及其周围的组织:畸形、损伤、缺失、因原发性感染而腐坏(如果顶芽有缺陷或者缺失.即使。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