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枞阳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打造生态山水枞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古树名木和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打造生态山水枞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古树名木和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广场绿地等。

(二)道路绿地:指城区干道、街巷等行道树、分车带、隔离带绿地。

(三)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土地使用范围内的环境绿地和小区、居民住宅区范围的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铺及生产性科研绿地等。

(五)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中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对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起积极作用,但尚未开辟为公园的风景名胜区绿地和山林绿地等。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全县城市绿化工作,县园林绿化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日常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列足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并逐年予以增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各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第六条 城市任何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第七条 提倡以自建、共建、认领、认养等形式,搞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九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县城乡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并划定绿线。

第十一条 县城乡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绿线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区不得低于30%,其中居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旧城改建居住区不低于25%。

(二)学校、医院、宾馆、养老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30%。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0%,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15%。

(四)新建工厂不得低于25%,产生有毒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应按国家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防护林带的建设应与产生污染的工厂的建设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验收。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两侧应配套建设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少于30米。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交通枢纽等不低于25%。

(七)城市苗圃、草铺、花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体现生态山水城市和枞阳文化特色。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按照规定报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各项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的选用以乡土树种为主,平面绿化与垂直绿化相结合,乔、灌、花、草相结合,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鼓励发展立体绿化、屋顶绿化、护坡绿化等节约型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建设,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专用绿地(包括单位管界内的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的建设与管理,由所在单位自行负责,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城市中现有绿地应予保护,非特殊情况不得改作它用。

城市中被拆除的违章建筑腾出来的土地,应尽可能地用于绿化。

城市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绿化标准,且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城市主干道旁的实体围墙,应拆墙透绿,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应按规定标准建设配套绿地,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须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实行专门人员与群众管理养护相结合并按以下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主次干道的绿化,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绿化,由各居住小区、单位或经营门点管理;

(三)城市生产绿地和防护林地,由经营者或所有者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化面积在200㎡以上的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内的树木花草所有权受国家保护,其权属规定如下: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等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

(二)义务植树种植的树木所有权按《铜陵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规定确定;

(三)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本单位所有;

(四)居民庭院内个人种植的树木花草,归种植者所有;

(五)树木权属另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因开发、建设或其他原因砍伐、移植、大修树木的,须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砍伐、移植树木胸径20cm以上且数量超过10棵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故确需修剪树木、砍伐树木、开挖绿地的,有关部门可先行砍伐、修剪、开挖,并在三日内向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在五日内及时砍伐更新: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电信或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经专家鉴定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所有权一律归县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养护。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建立档案盒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公共绿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古树名木不得移植、修剪和砍伐,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引进苗木、花卉、种子等,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规定限期完成绿化工程的;

(四)擅自占用城市绿地(规划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

(五)擅自砍伐、移植、更新、修剪树木的;

(六)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的;

(七)故意损坏树木、攀折花木、穿行绿地的;

(八)围圈树木,倚树建房或晾晒衣物、悬挂标牌的;

(九)污损建筑小品、雕塑及其他绿化设施的;

(十)在花坛和草坪上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排放污水及液化气的;

(十一)在绿地内停放车辆的;

(十二)其他损坏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作出的错误决定,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因错误决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作出错误决定的部门负责赔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绿化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