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柘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建设资金的预算、筹措、使用、偿还和监督,确保建设资金能够“高效、规范、安全”地运行,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资金是指经县发改局立项审批,县委、县政府批准的专门用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款项,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性资金、县国投公司等筹融资单位所筹融的资金及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照“严格预算、控制总额、分级监管、确保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以“突出重点、有保有压、注重前期、优化项目、量入为出、科学安排”为指导具体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各乡镇、有关部门(含各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要求,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第二章资金的预算
第五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向县发改局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前期论证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县审计部门对项目投资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做为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的依据。
第六条每年10月底前,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含各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应根据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将下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上报给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前,会同财政、住建、国土、审计等相关部门提出下年度建设资金预算方案,上报县委、县政府研定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七条年度建设资金预算经审批后,各乡镇、有关部门(含各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年度建设资金预算执行,确需调整投资额或增减投资项目的,需报县发改、财政部门进行调整,并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在年度预算出台前,为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连续性,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含指挥部、领导小组)提出在建、续建重点项目的用款计划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先行执行。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凭相关会议纪要会同县发改局上报审批后转入当年的新增项目先行实施,所需建设资金在当年资金预算调整或下年度资金预算编制时予以追加。
第三章资金的筹措与偿还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性资金:
1、土地出让收益,即土地出让金扣除成本、按规定提取相关基金等后的收益;
2、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净收益安排用于项目建设资金部分;
3、财政性拨款(包括上级补助资金);
二、筹融资单位的筹融资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十条土地出让收益是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具体职责如下:
1、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建设资金预算中对土地出让收益的计划安排数,合理安排经营性土地出让,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并监督土地出让金按照合同约定入库。
2、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入库、拨付工作,并在扣除成本、税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相关基金等后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筹融资单位的筹融资资金是建设资金的重要补充。筹融资单位作为县政府的筹融资实体,负责建设项目筹融资过程中有关筹融资资料的收集、提供,并协调金融机构落实建设项目筹融资规模等工作。项目筹融资由筹融资单位与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会商后提出方案报县政府确定,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满足筹融资要求。筹融资单位应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与金融机构密切配合,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合理安排融资计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筹融资单位的筹融资计划、使用、管理、偿还等应按《柘荣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年度预算控制和合同进度审核拨付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及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累计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财政性资金总额的85%。建设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建设工程概况表(含安征迁)、项目工程进度表、监理及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等。申请拨付前期经费时应附:各类前期开支费用合同、发票复印件、概算书、编制成果等。
第十四条用财政性资金、筹融资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原则上财政性资金拨款将视项目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按比例及工程进度拨付。如因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五条竣工项目经项目业主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后,财政部门根据县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情况给予拨付余下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章资金使用的绩效与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资金的管理职责,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同时要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将建设资金挪作其它用途。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内容,在下达的投资计划范围内组织实施,违者不予拨款。项目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并接受监督。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扣压和挪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执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评价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签证资料等)报送县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工程决算审计,并由县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