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体制
标准体制——是与实现某一特定的标准化目的有关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根据一些要求所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它是有关标准分级和标准属性的总体,反映了标准之间相互连接、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内在联系。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另外,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