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兴建公路、铁路、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不得无理阻挠。
土地征收后,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合同随之终止。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财政、司法、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林业、民政、房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做好征地拆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