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发展、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三个率先”总目标和转型升级总战略,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打造绿色株洲。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合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政策体系,从整体上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以绿色生态城区为重点,以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为突破,鼓励其他建设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调动全社会建设绿色建筑的积极性。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完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逐步由政府引导向市场需求拉动转变,加快实现绿色建筑应用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建绿色建筑比例。到2020年,城区60%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创建2个以上绿色生态新区。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65%的节能标准,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率均达到100%。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万平方米,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30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应用面积350万平方米。建立并完善绿色建筑建设与评价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监管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咨询服务体系。
四、工作重点
(一)推动绿色建筑全面发展。大力推动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引导其他类型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开展绿色生态新区建设。根据城市新区的功能和特点,统筹考虑确定新区环境、用地、能耗、可再生能源等建设和发展指标。以构建发展绿色交通、推广绿色建筑、建设绿色生态系统等为重点任务,推动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建设。重点推动云龙示范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带动其他新区的发展,实现绿色建筑的集中连片推广。
(三)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建立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专项巡查制度,加强建筑节能稽查和执法。抓好工程设计和施工环节监管,实行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专项验收备案制度,形成建筑节能闭合管理模式,提高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进一步提高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水平,推动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50%逐步过渡到65%。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 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医院、学校、商场、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的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
2. 创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依据能耗级别和实际情况制定改造计划,分批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研究编制适宜株洲地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关键技术要点,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内容纳入到旧城提质改造、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
(五)推进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将建筑能耗数据上传至株洲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鼓励既有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并上传能耗数据。制定各类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并积极开展能耗统计、能耗审计、能耗公示、超定额加价、能效测评等工作。
(六)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鼓励新建及改(扩)建住宅、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探索绿色新区、湘江沿岸水源热泵能源基站及分布式能源基站建设模式,为辐射区域内建筑供热、供冷及生活热水。城乡道路、广场、学校、政府机关、居住小区等公共区域,可优先采用太阳能风能互补照明系统。
(七)推广绿色建材和其他绿色建筑产品、技术。大力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烧结页岩多孔砌块、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节能环保、安全耐久的绿色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大力推进建筑产业化规模发展,组织开展住宅产业化示范。加强绿色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八)扩大被动式节能房示范效应。加大宣传力度,制定被动式节能房专项扶持政策,积极推动被动式节能技术在公共建筑的应用,形成夏热冬冷地区被动式节能房可复制的推广经验。
(九)全面普及绿色施工。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推广绿色施工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制定绿色施工评价技术指标,组织绿色施工标准规范培训。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株洲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建、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县市区政府(含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下同)签订绿色建筑责任书,下达工作任务和年度目标,制定考核机制,把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的绩效考核。
(二)加大财政投入。市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绿色新区、被动式节能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推广及科技创新等工作。
(三)出台激励政策。
1. 制定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办法。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给予容积率奖励,对因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 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部分资金奖励建设单位或消费者。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 通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进入审批绿色通道。
4. 将实施绿色建筑技术作为“鲁班奖”、“芙蓉奖”、“湖南优秀勘察设计奖”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的前置条件。
(四)明确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和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管理规定。对于应当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把关。
市发改委:在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落实绿色建筑指标的要求及投资估算。
市规划局: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或规划修编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能源、水及其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对于应当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其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对市规划局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已明确有绿色建筑指标和要求的,应将相关指标要求列入土地供应方案,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
市财政局:应充分考虑我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在报经市政府同意的情况下,适当安排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并监督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
市房产局:负责绿色建筑运营阶段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要求纳入棚户区改造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本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色建筑推广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
1. 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管理,建立包含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在内的监管制度,确保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
2. 加强运营管理。绿色建筑竣工后,要加强对建筑运行维护的管理,建设、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与绿色建筑相对应的节能、节水等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科学、合理、低耗的运行。
3. 强化标识管理。出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组织全市绿色建筑建设项目进行设计阶段和运营阶段的标识评价。
4. 严格责任追究。设计单位编制的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应真实、准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行绿色建筑标准执行专项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标准要求进行项目管理,如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六)强化技术支撑。研究完善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评价到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的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支撑服务平台,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进行绿色建筑各环节关键技术的研究,扶持引导绿色建筑勘查、设计、施工、检测、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提升株洲市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七)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大绿色建筑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培养自觉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引导人们关注建筑资源、能源的消耗对社会、环境的影响,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定期组织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技术标准、产品应用等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水平,满足绿色建筑发展需要。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