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修改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村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规划的实施计划。
(三)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实施实行集中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负责城市规划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五)负责对全市规划设计工作的管理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设计和城市景观环境规划的管理;指导管辖范围内管线资源的有关工作。
(六)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参与有关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核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参与对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和供应的管理。
(七)负责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与报批;指导监督县(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批或参与审查县(市)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
(八)负责指导规划信息和规划展示工作。
(九)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