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70年代,美国国家标准协会颁布了ANSI N45.2《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要求》和ANSI N46.2《反应堆核燃料后循环设施质量保证大纲要求》。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分别于1979年和1983年制定了ANSI/ASMENQA-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和ANSI/ASMENQA-2《核电厂质量保证要求》,并作为国家标准发布。ANSI/ASMENQA-1是按照10CFE50附录B的18条准则结构编写的,后经过多次修改和出版。1989年又发布了ASMENQA-3《高放核废料仓库厂址特征的科学技术资料收集的质量保证大纲要求》。1994年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将NQA-1、NQA-2和NQA-3合并为NQA-1。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结合其成员国的质量保证活动经验,于1978年颁布了50-C-QA《核电厂安全质量保证实施法规》,随后又颁布了10份安全导则,推荐各成员国使用。1988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对50-C-QA-1987作了修订,颁布了50-C-QA(Rev.1)。1996年对50-C-QA(Rev.1)《核电厂安全的质量保证—实施法规》及其所属10份安全导则进行了修订,颁发了IAEA50-C-QA-1996《核电厂和其他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及14份安全导则50-SG-Q1~50-SG-Q14。50-C-QA-1996采用通过持续改善质量所用的方法来提高核安全性,认为整个工作是可计划、可实施、可评价和可改进的过程。
2006年IAEA颁布了IAEA GS-R-3(2006)《设施和活动的管理体系》,旨在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它是对IAEA 50-C-Q(1996)《核电厂和其他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的修订,同时颁布的还有安全导则GS-G-3.1(2006)《设施和活动的管理体系的应用》,为帮助建立、实施、评价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提供通用指南。随后IAEA又陆续颁布了GS-R-3(2006)所属的4份安全导则:GS-G-3.2(2008)《辐射安全技术服务的管理体系》;GS-G-3.3(2008)《放射性废物处理、装卸和贮存管理体系》;GS-G-3.4(2008)《放射性废物处置管理体系》;GS-G-3.5(2008)《核设施的管理体系》。按这些要求建立起来的管理体系将会使安全、健康、环境、保卫、质量和经济综合在一起。其内容也支持达到由国际核安全组(INSAG)所说的两个总体目标:1)通过计划、控制和监督在正常、瞬态和紧急工况下与安全相关的活动来提高组织的安全绩效;2)通过在个人与小组中发展和加强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促进和支持健全的安全文化以便使他们安全地执行其任务。
在我国随着我国核工业的发展,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50-C-QA-1978《核电厂安全质量保证实施法规》为蓝本并参考其他国家质量管理标准,于1986年7月7日制定颁布了《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随后陆续颁布了相应的安全导则(HAF0401-HAF0410)。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以50-C-QA(Rev.1)为蓝本修订了HAF0400,1998年将编号修改为HAF003,安全导则编号也改为HAD003/01-HAD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