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大量放射性物质,如何使这些放射性不对电站工作人员和电站周围居民的健康造成损害,如何使这些放射性不影响核电站所有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如何保证核电站不对环境产生污染等,均属核电站安全所要考虑的问题。核电站安全的主要目标是保护站区工作人员和周围居民在所有运行时和事故时受到的放射性辐照剂量达到合理可行的尽可能低水平,以及对环境的影响不超过规定的水平。为确保核电站安全,世界上所有发展核电的国家都制定各自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包括在核电站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各阶段所应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及对从建造到退役的整个过程应进行的评价。其中,美国于1982年4月提出的核电站安全标准,以概率作出定量表示,具有一定代表性。这一标准规定:①在核电站厂址周围的个人和居民群体的早期损伤风险,由于反应堆事故造成的不应超过其他所有事故造成的风险总和的0.1%;②在核电站厂址地区的个人和居民群体的癌症风险,由于反应堆事故后果造成的,不应超过其他原因造成的癌症风险总和的0.1%;③在低于社会死亡率风险的定量准则下,采用安全设施,降低核电风险的费用/利益比应该相当下1000美元/(人·雷姆);④在大部分堆心熔化的情况下,反应堆事故的概率应该小于10-4/(堆·年)。中国于1986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 5项法规,确保核电站的建设从一开始就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