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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环境问题环境标准

2022/07/16324 作者:佚名
导读:为了限制核电站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的量,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发展核电的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86年 4月23日发布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对核电站选址和正常工况及事故工况下的控制值分别要求:“ 核电厂周围应设置非居民区,非居民区的半径(以反应堆为中心)不得小于0.5km。核电厂非居民区周围应设置限制区,限制区的半径一

为了限制核电站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的量,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发展核电的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86年 4月23日发布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对核电站选址和正常工况及事故工况下的控制值分别要求:“ 核电厂周围应设置非居民区,非居民区的半径(以反应堆为中心)不得小于0.5km。核电厂非居民区周围应设置限制区,限制区的半径一般不得小于5km。” 核电站在正常运行工况下的剂量限值和排放量控制值是:每座核电站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任何个人(成人)造成的有效剂量当量,每年应小于0.25毫希(25毫雷姆)。该规定在2011年进行了修订,本标准是对《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的修订。自《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实施之日起,《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86)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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