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基础上进行,其主要任务是确定厂址、进一步研究并确认核电厂工程建设的方案和条件,以论证拟建工程在核安全、经济、技术和商务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其主要工作有:
(1)对优先候选厂址进行必要的、综合性的勘察、测试、观测和试验工作,如较长周期的气象、海洋、水文的测试,较详细的地质钻探、物探,较大比例的地形测量,必要的水工数学模拟和物理模拟试验及其他专题试验,落实建厂条件,论证其工程选厂阶段建厂的适宜性,对总平面布置方案(尤其反应堆定位)进行多方案论证,并推荐优先方案,以及编制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
(2)全面进行工程技术设计方案研究。对工艺设计标准化的核电机组,则重点研究对厂址条件的适应性和电力系统配套方案。
(3)研究设备器材供应方案,包括初步确定设备国产化和进口比例,列出主要进口设备、材料清单。
(4)提出核燃料供应方案。
(5)编制选址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和建设项目辐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6)提出工程建设和运行方案规划,包括工程量估算、工程管理、承包方式、建设进度、运行维修制度、人员编制和培训等。
(7)进行工程投资估算,提出资金需求与筹措方案,建立财务模型,计算发电成本,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及各项敏感性研究,论证在经济上的可行性。投资估算的准确度,按同一基准年价格计算的基础价总投资与将来初步设计概算相比,误差应在 10%以内。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其格式、章节、内容和深度均有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由业主委托有资格的设计院进行主编,部分章节由业主自编,由业主审定后出版上报。编制报告时可以按业主或供应商所提供的参考电厂,即已建成投产的同类型、同容量核电厂的设计资料及其主要工程量,作为拟建核电厂设计、安全、环境保护、投资和经济评价的主要参考资料。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厂址条件和国情以及供应商建议书中提交的补充材料和最新资料,进行必要的适应性修改,经论证确定后,作为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相应的专题报告,如《厂址安全评审报告》、《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职业安全性报告》等,作为支持性文件,这些专题报告需提前取得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等主管部门或专门技术小组评审结论或批准书,然后由国家核电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最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