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核工业的特殊险种,承保由于核事故给除故意直接造成核事故的肇事者外的现场所有其他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巴黎公约》、《维也纳公约》等有关核责任的国际公约,规定由核电厂的“营运人”承担一定限度的绝对的核责任(其设计单位、供货商、施工单位等均不承担核责任),营运人通过购买此核第三者责任险将风险转移给世界上的专门承保核风险的保险公司共同体组织。核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在一定限度内由所在国政府财政提供补偿。中国不是有关公约的签字国,但由于当时大亚湾核电厂建设的需要,国家参照公约的有关原则颁布了相关的行政规定(国函1986第44号),但此规定的营运人的责任限额及国家财政补偿的限额均显著低于国际公约标准。而国际上,有关公约的签字国正准备提高业主及国家补偿限额,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加入公约的可行性。这是目前核电发展过程中国外设计、咨询单位及供货商关注较多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