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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公厕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格尔木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厕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椐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公厕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车站、机场、商场、宾馆、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用厕所。 第四

格尔木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厕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椐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公厕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车站、机场、商场、宾馆、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用厕所。

第四条 本市公厕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公厕规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五条 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下列地区、场所设置公厕,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

(一)城市道路、广场、人流密集区和街巷的公厕,由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公共绿地内的公厕,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医院、集贸市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公厕,由该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管理;

(四) 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公厕,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条 车站、机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内部公厕必须免费开放,供公众使用。鼓励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非经营性场所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公厕。

第八条 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建造的旱厕,应逐步改造成为水冲式或生态环保型厕所。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厕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第十条 人员流量大、固定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移动式公厕。

第十一条 公厕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与工程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总体费用中。新建的公厕必须是水冲式或生态环保型。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公厕的规划设计方案需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规划设计方案经技术审查未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厕应当由房屋的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经常保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停用城市公厕,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建。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期间设置临时性公厕并对外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性公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厕的使用性质,将公厕改为他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

第十七条 公厕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

(五)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

(六)粪便及时清掏、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厕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厕墙壁和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便器、便池外随地便溺;

(五)盗窃、损毁厕内设备和设施;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新建、改建项目, 其公厕不与主体建筑同时建成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公厕的,责令限期恢复或异地补建,并按原公厕造价的50%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城市公厕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公厕,在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公厕的日常卫生保洁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公共厕所内乱倒污水污物或乱涂乱画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损毁公厕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粪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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