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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实施方针

2022/07/16171 作者:佚名
导读:格尔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建设标准 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式样、统一建材、统一质量”的要求,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地质情况进行设计,并免费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建筑用材料原则上以砖木或砖混结构为主;建筑规模为3间住房,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同时兼顾院墙和大门。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砖木架构和面积60平方米两个基本标准,具体建筑规模由各乡镇根据群众习俗、经济状况和意愿确定。 格尔木市农

格尔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建设标准

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式样、统一建材、统一质量”的要求,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地质情况进行设计,并免费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建筑用材料原则上以砖木或砖混结构为主;建筑规模为3间住房,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同时兼顾院墙和大门。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砖木架构和面积60平方米两个基本标准,具体建筑规模由各乡镇根据群众习俗、经济状况和意愿确定。

格尔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改造方式

1、整村推进。对于农户数量不超过50户且危房户数量超过全部农户数量30%的自然村或公路沿线、旅游景点周边的自然村,采取“整村推进”方式实施改造。实施危改的房屋,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统一规划、配套相应的基础设施,进一步树立平安农村新形象。

2、分散重建,达不到“整村推进”改造条件的自然村,可采用“分散重建”方式实施改造。“分散重建”主要是在农户原址重建或小范围集中部分农户实施重建。重建的房屋要体现当地的地域风情和民族特色,让农民亲身体会到新建房屋功能合理、居住舒适、造型美观的特点,并起到带动其他农户转变建房观念,提高建房标准的目的。

格尔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补助标准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以省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即户均1.92万元)为平均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根据核定对象经济生活困难程度和类别,采取分等定级、拉开档次的做法,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不搞一刀切。对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四类”危房改造特困户,应给与不低于政府户均标准的补助,按旧房造价的50%给与补助;对其他一般困难户(如农村低保边缘户等),按旧房造价的35%给与补助,以确保此类重点对象完成危改工作。

格尔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实施目标

为全面做好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从根本上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09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青政办[2009]58号)、省民政厅《关于青海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青民发[2009]50号),结合格尔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格尔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资金筹集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省级补助资金。

2、州、市财政按省级补助资金的20%配套。

3、个人自筹。

4、灾后重建资金和重点优抚对象房屋改造资金。

5、整合市发改、农牧、扶贫、残联、建设和交通等部门移民搬迁、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及水、电、路基础设施改造和社会捐赠等资金,实行资金捆绑使用。

6、连点单位和乡村邻友帮工帮料。

格尔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发放管理

危房改造工程资金由市民政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市财政局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市民政局危房改造专户管理,市民政局会同各有关行委、乡镇完成建房资金发放工作。资金拨付方面,根据危房改造资金管理规范要求,原则上动工备料时付30%,主体程完成后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20%.向危改户付款时,要编制资金发放花名册,并由领款人签字;集中采购建筑材料的,所支付的资金要设立专帐、分户核算;危改户领取建筑材料时在购料价格单和有关乡镇制定的《危房改造建筑材料领取花名册》上签字或画押。

市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危改资金运行安全,并定期向群众公开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做到监管到位、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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