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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后续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一条 擅自改变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的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侵占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已形成的非法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恢复绿地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处以临时占用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

第十一条 擅自改变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的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侵占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已形成的非法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恢复绿地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处以临时占用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订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的;

(二)在绿地内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的;

(三)在绿地内随意便溺,围圈树木的;

(四)在绿地内割草、捕鸟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绿地内堆物、堆料,倾倒废渣、废土、排放污水的;

(二)在绿地内放牧、取土、停放车辆、开垦种菜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盗窃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

(二)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三)在树木、花卉、绿篱附近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有毒有害物品的;

(四)利用树木、绿化设施牵拉钢筋、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的;

(五)其他损坏、侵占城市园林绿化设施行为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或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有以上行为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按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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