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各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及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备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治建设和普法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四)承担组织实施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作;负责全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施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管理;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区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防雷设计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工作;拟订全区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调查与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各类名镇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建设工作。
(七)负责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智慧城市、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学术社团工作。
(八)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保障性住房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承担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适合全区实际情况的住房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承担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预(销)售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十一)承担全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二)研究制定房屋征收拆迁规划与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各乡(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白蚁防治工作,指导、监督行业发展工作;协调房屋防汛工作。
(十四)承担全区房屋租赁和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直管公房、公共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经营)与维护修缮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房的经营管理。
(十五)承担全区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运营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牵头拟订城市维护费、大配套费的使用计划、报批、实施、监督工作;负责建设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收取、监管和拨付;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
(十七)制定全区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区建设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全区建设行业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区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全区人民防空建设的具体实行措施、办法,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区范围内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建设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区人民防空指挥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防空袭工作;参与城市平时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以及防空防灾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负责管理全区人民防空经费和国家资产;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教育培训,制定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城市管理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设施项目建设,区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建成交验的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设施的维修、养护。区城市管理监督局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确保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的无缝对接。
区城市管理监督局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牵头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场地围墙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