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管理监察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发展纲要,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卫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监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并不断完善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监察的规章制度、措施和实施办法;制定城市市容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桂林市容管理局
(二)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城市管理监察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的城市管理意识。
(三)积极组织和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我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监察水平。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的定点、发布形式进行勘察和审批。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管理。
(五)对市建成区内临街两侧的门面装修、建(构)筑物的装饰等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和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和景区内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对逾期不进行改造或拆除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影响景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
(六)组织实施对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脏、乱、差现象进行整治和临时性商业经营点(场)的管理工作,查处违章占道摊点。
(七)负责对市建成区的车辆清洗场站的项目规划、建设审批和日常管理。
(八)对因建设需要拆迁环卫设施的拆迁方案进行现场勘察和审批。
对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以及建设工程按规定配套的环卫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对达到一、二类以上标准的公厕发放合格证。
(九)负责对城市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置和管理。
(十)对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活动的单位、个人的资格和经营项目、范围进行审批。
(十一)对在市建成区内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畜的业务项目进行审核。
(十二)协调指导和协助城区管理漓江两岸及景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成区的和县的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监察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考评。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