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城镇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县城乡规划和城乡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政策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与指导全县城乡规划、勘察和市政工程设计;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规划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
(三)负责全县建筑业的管理;负责建筑设计、施工、装饰、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与监督;规范管理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县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域外建筑市场;负责对施工企业的监管,负责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执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四)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的防震、人防规划设计工作及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五)指导全县城乡建设;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负责城镇道路、桥涵、排水、道路照明、供水、公共交通、燃气、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及管理;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六)负责出租车经营权、城镇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公共交通线路专营权、城市空间使用权、公共设施冠名权拍卖和地下弱电管网、地下综合管沟经营、市政设施有偿使用、建设用地综合利用和合作开发等工作。
(七)负责争取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和县人民政府投入城镇建设资金的管理并编制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使用监督。
(八)组织与监督城镇建设与城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对城镇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城镇规划区内违法违章用地;负责建设系统的人事、政工、纪检、监查、计划生育的管理与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相关的法律学习和法律宣传活动。
(九)负责实施市政设施、城镇供水、公用事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监察管理;负责组织城镇规划区的全民义务植树、城市雕塑、风景名胜、古树古木、植物多样性保护管理。
(十)指导参与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