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定全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开发政策。
(二)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水、气、声、渣等环境要素专项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持续发展纲要、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配置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辆等防治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承办市政府申报国家级、省级自然环保区的有关工作,管理生物技术安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各区县(市)、市直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市跨部门跨区域及重大环境问题;查处环间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监察。
(六)实施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技术标准;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点地区环境质量状况。
(七)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开发建设活动环境保护、核发排污许可证、征收排污费、下达限期治理;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八)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标准体系和环境标识认证;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实施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委托承办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环保队伍的政治、业务建设。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