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民安全饮用水供水长效管理,保障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农民安全饮用水供水工程效益,提高供水水质,确保供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安全饮用水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管网未能延伸到的乡镇(街道)、库管委以及村为提供农民生活饮用水而建造的各类供水工程。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供水管网未能延伸到的乡镇(街道)、库管委以及村农民安全饮用水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县政府将农民安全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农民安全饮用水专项规划,并与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一同纳入县供水总体规划。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民安全饮用水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工作。
发改、卫生、财政、物价、环保、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农民安全饮用水供水管理工作;县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安全饮用水工程的项目审批、申报等工作,县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县卫生部门负责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供水建设补助资金的保障落实;县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县国土资源部门为农民安全饮用水工程用地提供保障;县林业部门负责林区涵养水源地划定范围内的林区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农民安全饮用水供水事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乡镇(街道)、库管委应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先进节水工艺和节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