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农民安全饮用水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 费”,采用一户一表制安装水表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
第十四条 农民安全饮用水供水应推行合同管理,由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农民安全饮用水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乡镇(街道)、库管委农民安全饮用水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县级物价部门负责实施。
集体筹资投劳为主的农民安全饮用水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可由村委会或用水户代表(协会)根据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成本核算确定。
第十六条 农民安全饮用水供水水费由供水单位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停止供水。
第十七条 农民安全饮用水供水单位要做到水量、水质、水价“三公开”,并应 健全财务制度,加强 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