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评文件。属于县环保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审批项目,县环保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示时间),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或审核。
第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环保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跟踪,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每次检查均须有现场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违法行为应做笔录,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或立案查处,“三同时”跟踪结束时,跟踪检查人员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试生产的依据。
第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县环保部门接到建设单位试生产申请后应当及时赴现场检查,并根据报送材料和现场检查的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试生产。
同意试生产的,发给《试生产环境保护批准通知单》,根据排污申请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对需要注意的环境保护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接到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并按要求排放污染物。
不同意试生产的,应根据报送的材料和现场检查的情况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在接到不同意试生产通知后必须立即整改,在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试生产。
第五条 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县环保部门应指派环境监察人员对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违法行为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或立案查处。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环保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县环保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县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告知补齐。对符合要求的应受理并及时组织验收,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
对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县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须重新提出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通过后,建设项目即正式投入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县环保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排污申报登记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排污许可证,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