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国土、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于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申报、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由县国土资源局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后建立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年度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施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规范、廉洁的原则。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农村土地的整治活动,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种类型。
土地整理是指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掘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复垦利用。
土地开发是指对滩涂、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