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选址和实地踏勘后,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区影像资料;
(三)项目区村集体意见(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签字材料)。
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对乡镇申报项目选址进行实地踏勘,并会同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土地开发项目需在论证意见基础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对通过可行性研究论证的项目,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选择具有资质的测绘队伍和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区的土地测量和项目规划设计及投资预算的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及预算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同时组织专家对预算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在专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共同批复或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报批。对通过审查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整理立项的相关资料,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国土资局批准立项或备案。